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福寿亭路。 法定代表人陈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昭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抓纲,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秦学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欧阳臻,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西路18号。 代表人陈荣光,系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欧阳臻,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119元,上诉人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及上诉人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清算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599元均予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曾志红 代理审判员  樊 航 代理审判员  向 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粟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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