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双堰街道杨柳社区碧桂园6号楼底商1层(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47023658T。 负责人:朱新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军,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达宁,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昌林,男,穿青人,****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与被告李昌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雯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与被告李昌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