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颜付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六盘水市水城县。 被执行人,邱继元,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六盘水市水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1民初39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邱继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向申请人颜付线支付人民币5000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邱继元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发耳镇湾仔小学的教师,有正当职业,本院依法扣留其除基本生活费以外的所有收入,因扣留工资时间较长,申请人颜付线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执1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祖龙 审判员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仔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