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系被申请人徐梅枝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技超,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徐梅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代理人:刘保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系被申请人徐梅枝丈夫。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滨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刘滨称:一、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徐梅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依法指定刘滨为被申请人徐梅枝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徐梅枝因病入院,并被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阿尔茨海默病。其至今生活仍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辨认其行为,病情无好转。为了能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让被申请人徐梅枝能够得到更好的治疗,特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徐梅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刘滨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代理其参加各项民事活动及照料其日常生活。
刘保学称,同意申请认定徐梅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刘滨作为徐梅枝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滨与徐梅枝系母子关系。2019年9月11日徐梅枝因病入院,后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阿尔茨海默病,经医院治疗,至今病情未有改善,生活不能自理。审理中,经刘滨申请,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梅枝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5月20日出具冀医一院司鉴[2021]精鉴字第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疾病学诊断目前为老年性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徐梅枝与刘保学于1980年9月16日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出生育一子刘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徐梅枝经鉴定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有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足以认定。现刘滨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徐梅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刘滨请求指定其为徐梅枝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刘滨作为徐梅枝子女且具备监护能力可以担任徐梅枝的监护人,且徐梅枝的丈夫刘保学同意由刘滨担任徐梅枝的监护人,故本院指定刘滨为徐梅枝的监护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徐梅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刘滨为被申请人徐梅枝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