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玉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魏承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中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功民,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丁玉菊与被告魏承庆、被告济南中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魏殿祥生前系济南中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占股5%。魏承庆系魏殿祥儿子,丁玉菊系魏殿祥妻子,丁玉菊、魏殿祥在2010年12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5月魏殿祥突发脑梗,魏承庆在得知父亲病情后着手转移魏殿祥财产,2012年9月12日,济南中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魏承庆串通,在魏殿祥及法定代理人丁玉菊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虚假股东决议等文件将魏殿祥在济南中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股份转移至魏承庆名下,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12月2日魏殿祥去世,原告才得知股权转让的事实,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1.被告魏承庆与魏殿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被告济南中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配合提供股权收益资料。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魏承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魏承庆的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魏承庆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魏承庆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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