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丛志红 被执行人:王龙科、王泉霖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志红与被执行人王龙科、王泉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龙科、王泉霖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丛志红与被执行人王龙科、王泉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502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恢复执行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