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翠竹。
被告:张彦新
审理经过
刘翠竹与张彦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翠竹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翠竹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刘翠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