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小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告:乐山大洋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佑君街35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照,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甘小清与被告乐山大洋轴承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甘小清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小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甘小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