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苏01**民初3387号
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水湾家园12幢。
法定代表人:罗薇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苗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益公司)与被告苗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8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被告苗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盛益公司诉称,被告拖欠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公租房租金1786元,现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苗红辩称,该房屋虽然由廉租房调整为公租房,但并未达到公租房装修标准,不同意按公租房标准交租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苗红系低保家庭,其于2011年12月23日与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公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将浦口区XX家园X幢XX室房屋租赁给被告苗红居住。2015年11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将全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2015年12月18日,南京市浦口区物价局发布《关于公布浦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浦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为16元每平方米每月(含物业管理费),其中配租给低保家庭的按租金标准的10%缴纳。2016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将苗红等68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权统一移交给原告盛益公司。苗红所租赁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6.52平方,因苗红系低保户,房屋租金为1.6元每平方米每月,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合计拖欠租金1786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公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相关政府文件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苗红与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后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将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权移交给原告盛益公司,原告盛益公司要求被告给付房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苗红以房屋未达到公租房装修标准为由拒交房租,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租17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苗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