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光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钟祥市, 被告:杜红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钟祥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光萍与被告杜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光萍到庭,被告杜洪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洪涛偿还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杜洪涛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1、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未向原告出借15000元;2、被告提出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因被告买车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被告偿还原告35000元,剩余15000元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李光萍现金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借款人:杜洪涛2013.2.8日”。经原告索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杜洪涛出具的借条、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下欠15000元应及时偿还。因被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杜洪涛应及时偿还借款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杜洪涛偿还原告李光萍借款15000元。 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杜洪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年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涂寒 书记员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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