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芦某,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芦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晓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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