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扬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张玉生申请执行扬英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扬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玉生偿还现金人民币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扬英负担。因扬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玉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3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扬英名下有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扬英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扬英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扬英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扬英居住地实地走访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扬英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由于被执行人扬英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扬英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查证属实的财产可以继续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5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现尚余65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