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明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秀。
16062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告:刘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审理经过
贾明森与刘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贾明森因对法律认知错误,对诉讼主体不明确,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贾明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贾明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