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某,男,哈萨克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被告:叶某,男,哈萨克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与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被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被告叶某向原告欧某借款20000元,由被告叶某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17年4月20日偿还,但至今尚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叶某辩称,借款事实与还款承诺军属实,但因没有稳定工作,无力偿还,也在尽力筹措还款资金。
原、被告双方围绕各自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0日,被告叶某向原告欧某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2020年5月6日,原告就该事实向阿克塞县人民法院起诉,后经释明原告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叶某理应按约定偿还借款,但到期未与偿还,实为违约。原告欧某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叶某偿还原告欧某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叶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