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茂堂、吴天龙。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进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