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负责人:胡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该行员工),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金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诉被告金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