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川区超浔卤鸭脖店,经营场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品广场一楼美食城旁边。
经营者: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川区超浔卤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金川区超浔卤鸭脖店停止侵犯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第7936081号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金川区超浔卤鸭脖店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事实和理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经营的“周黑鸭”品牌,是国内市场领先的小食品连锁品牌。2011年5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外,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还注册使用了其他“周黑鸭”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第7936081号注册商标“”。金川区超浔卤鸭脖店未经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即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注册商标,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金川区超浔卤鸭脖店向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付清。若被告金川区超浔卤鸭脖店未按期支付,付款金额按2.1万元确定。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金川区超浔卤鸭脖店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