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寓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339号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3956805XW。 法定代表人:向家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浩,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冯守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寓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羚物业公司)与被告冯守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寓羚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杉、戴浩,被告冯守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寓羚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从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343.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签订合同后,原告入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为万州室业主。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未缴纳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43.2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冯守忠辩称:原告所诉期间被告没缴费属实,单价有异议,被告只认可0.4元/月/㎡,不认可0.8元/月/㎡,面积被告不认可。不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1.被告的还房面积是97.76㎡,原告按119.93㎡收取,多收取了物业服务费。2.小区楼梯间的灯泡坏了迟迟不予更换,业主上下楼不方便,还要自带电筒照明,路灯的亮度不够,老年人多次跌倒摔伤。绿化带杂草丛生无人清理,小区停车混乱。外来人员到处张贴广告。楼栋的消防器及消防栓里没有消防用水,业主引发火灾无法扑灭。3.由于原告服务不到位,未尽到管理职责,多次交涉,不理不睬,不予改进,原告诉讼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被告没有支付,被告不支付物业服务费是有充分的理由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庭审确定事实如下: 1.被告所在小区雷家社区龙凤鸣居是重庆市万州经济开发区征地还房,建设单位是重庆万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冯守忠的儿媳谭清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被告选聘原告对龙凤鸣居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备运行正常,维修保养及时到位,共用设施设备整洁、完好、标识清楚。3.环境卫生的管理,物业公共场地、道路的清扫和巡回保洁,垃圾的定时收集、清运、日产日清,化粪池的定期清淘。4.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协助安全防范等。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为(住宅)0.8元/月/㎡(含电梯费、不含公共能耗费,公共能耗费按每月每户10元收取)。合同期限从被告接到经开区土储中心及高峰镇人民政府所开的《房屋结算单》之日起至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止;同日,被告儿媳谭清清签订一份临时管理规约,规约第三十三条规定,电梯住宅房0.8元/月/㎡。万州经开区决定高峰雷家社区物业管理辅导期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辅导期内经开区管委会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50%的物业服务费,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辅导期结束后,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费用按0.8元/月/㎡由小区物业使用人全额缴纳。原告一直在小区服务至今。 2.被告系重庆市万州室房屋业主。根据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档案编号,该房屋建筑面积119.93㎡。 3.2019年9月13日,被告缴纳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575.66元,收款单据载明物业服务费计算标准为(0.40元/月/㎡×119.93㎡×12个月)。 4.被告未缴纳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343.22元(0.40元/月/㎡×119.93㎡×12个月+0.80元/月/㎡×119.93㎡×8个月)。 5.原告对被告所欠物业服务费进行了催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小区为重庆市万州经开区征地还房,建设单位是重庆万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在接房时,被告儿媳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物业服务条款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关于费用标准问题,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和《临时管理规约》规定,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为辅导期,物业服务费按照0.4元/月/㎡计算,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28日万州经开区管委会停止补贴,物业服务费按照0.8元/月/㎡计算。本院依据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确认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19.93㎡,本院确认被告欠付原告2021年2月28日前的物业服务费为1343.22元(0.40元/月/㎡×119.93㎡×12个月+0.80元/月/㎡×119.93㎡×8个月)。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尚不足以构成其拒缴物业服务费的理由。被告若对原告的物业服务不满,应通过正常途径与其沟通、协商解决,法律也规定了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等途径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被告对其权利受损事项可另案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冯守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寓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43.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守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宏祥 书 记 员  向 琪 书 记 员  谭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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