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生,现住河曲县。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生,河曲县人,现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许某某独资且实际控制的忻州市宇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许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续行冻结忻州市宇宸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武某某持有的60%的股权(认缴数额1680万元)及其收益,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