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格尔木中天盐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57428823Y。
法定代表人:邵某。
被告:陈某,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王某,住青海省刚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格尔木中天盐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陈某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通过邮寄及委托法院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