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某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申请人:刘某清,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某平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孙某平称,2013年6月4日,被申请人刘某清向申请人出具《借条》,给申请人借款4万元。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刘某清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孙某平返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 申请费267元,由被申请人刘某清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升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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