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淼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内江市甜城大道999号红星美凯龙三楼。
被执行人:内江城市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汉安大道金色夏威夷2期711号。
法定代表人:钟长安。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淼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内江城市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0)川101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指定执行员雷建军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被执行人员黑名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保全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