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冀若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理人:刘晓明(系冀若水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萍,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南兴河昊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FN6M7X。 法定代表人:苑俊芹,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PLWP227。 法定代表人:苑俊芹,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冀若水与被告济南兴河昊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若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冀若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冀若水、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签订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返还辅导费24145.2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4145.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冀若水于2019年11月20日与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签订了《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约定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为冀若水提供课时辅导。但自2020年10月下旬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导致其员工相继离职且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已处于非营业状态。因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现已无法为冀若水提供课程辅导,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为维护冀若水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缺席,未答辩。 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9日,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出具《合同遗失声明》一份,载明,兹有本公司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甲方)与家长姓名刘晓明(乙方)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壹式两份,报名费用39236元整,现已使用15090.77元,现合同条款未全部履行完毕,乙方提出退费,退费金额为24145.23元整,现因乙方所持合同不慎遗失,特此声明合同作废。甲方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加盖公章,乙方冀若水,乙方法定监护人刘晓明签字确认。 2.2020年10月29日,冀若水的法定代理人刘晓明(甲方)与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乙方)签订《学员退费协议》一份,约定:1.甲乙双方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及其相关协议附件,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缴纳39236元,乙方向甲方提供了收据;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供的教学培训服务价值共计15090.77元,剩余金额为24145.23元,甲方知悉并确认无误。乙方应返还甲方共计24145.23元;3.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60工作日内无息将本协议第2条确认的返还费用支付至甲方如下指定银行账户;4.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后,甲乙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双方签署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及其相关协议附件即提前解除。后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退款,案涉合同所涉培训地点现已经关门。 3.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作为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的法人股东,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的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存在混同,法定代表人均为苑俊芹。 4.关于涉诉合同履行情况,冀若水称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后,冀若水尚有课时未上完。因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资金链断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出具《学员退费协议》同意退还未上课时的剩余金额。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为母公司、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为其全资出资的子公司,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按照九民会议纪要对公司纠纷案件处理的规定,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作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乱、混同,利益相互输送,子公司丧失人格独立性,应当由母公司与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与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应共同退还冀若水剩余教育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学员退费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关于培训课程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冀若水要求解除案涉《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未按照约定向冀若水退费,故案涉《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于2021年3月21日即冀若水解除请求到达之日解除。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与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的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存在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存在混同,公司人员与股东人员存在混同。故上述两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本院对冀若水要求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返还其剩余培训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案涉合同解除,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应将剩余课时费用予以退还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本案证据,本院确定济南兴河昊泽教育公司、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公司连带返还冀若水剩余培训费24145.23元,并自2020年10月31日起算60个工作日后即2021年1月23日起开始计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冀若水与济南市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于2021年3月21日解除; 二、限济南市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冀若水培训费24145.23元(以24145.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济南兴河昊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冀若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元,由济南兴河昊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兴河昊泽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本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