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五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寨县砚城镇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苗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五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山西五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苗某于2013年11月28日和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19900元,并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2个月。申请人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苗某偿还借款本金19900元及截止2020年10月21日的相应利息17397.61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苗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五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00元及利息17397.61元。
申请费244元,由被申请人苗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