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广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郭长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广宽与被告郭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长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广宽诉称,2019年12月12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状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庭审时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郭长建未出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告郭长建向原告王广宽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王广宽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借条今借到王广宽现金25000元整,大写两万五仟元整借款日期:2019年12月12日还款日期:2020年12月12日借款人:郭长建”。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郭长建向原告王广宽借款25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郭长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长建偿还原告王广宽借款25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郭长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跃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