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仁川,男,1984年6月21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坤,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石壁镇××,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黄宝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琼海市石壁镇××,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0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王栋、黄宝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142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105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栋、王宝清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14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