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赖小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赖小华罚金一案中,五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424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被告人赖小华应向本院缴交罚金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行人赖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本院查明

经查,本院依法向银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等均未发现有被执行人赖小华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1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赖小华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了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赖小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的(2020)粤1424执10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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