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娟,女,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伟,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凌霄,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葛建光,男,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系被告之外甥。
审理经过 原告侯娟与被告葛建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侯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军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