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华英
被执行人赵华永
被执行人胡平平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华英与被执行人赵华永、胡平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6)郑黄证执字第110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华永、胡平平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4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