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十二年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17号17幢2层2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95995864W。 法定代表人:于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林凤,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然,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魏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洞西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洞西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十二年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本院查明
经查,北京十二年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36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收到起诉状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立案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13187号;在此之前,魏娜亦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收到起诉状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立案日期同为2021年7月8日,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12520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3民初12520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