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法定代表人:郑怀胜。
被执行人:杞县金城商场,住所地杞县中山街警亭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新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杞县金城商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21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