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黎某全,男,1980年11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女,1981年06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黎某全与被执行人黄某同离婚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78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黎某全支付小孩黎某妤的生活费每月500元,共计3000元(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共6个月)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春季学期学费、杂费分担3150元÷2人=1575元,被执行人已支付150元,被执行人尚须支付1425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对账,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小孩黎某妤(2021年1月至6月期间)生活费、教育费、杂费、医疗费共计1783.5元,至此,该案的执行标的,本院以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部分得到实现。据此,该案申请执行标的实际上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27执781号民事调解书(时间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茂华 书 记 员 李 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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