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被申请人: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被申请人:郭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艳与被申请人郭华、郭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辽021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郭华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房屋一套作出诉前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在本院作出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华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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