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被申请人: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被申请人:郭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艳与被申请人郭华、郭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辽021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郭华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房屋一套作出诉前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在本院作出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华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