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宇国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程树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可南省安阳县。
被告:徐奉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杨永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林州市诚信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76477844。
法定代表人:刘方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明,系林州市诚信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4702。
法定代表人:尹玉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欢,系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宇国栋与被告程树堂、徐奉恒、杨永生、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林州市诚信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宇国栋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宇国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宇国栋撤回对程树堂、徐奉恒、杨永生、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林州市诚信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由宇国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