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福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仁,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浙江金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1幢90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4516133P。

法定代表人:邵宏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家品,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竹,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

法定代表人:马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宜宾市科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兴大道.沙坪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7D7W404。

法定代表人:许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晓林,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莫福秋与被告浙江金卡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科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莫福秋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福秋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卡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科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福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计3785元,保全费2610,共计6395元,由原告莫福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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