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志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荣、高婷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伊纳克赛(南通)精致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北、良种场工业园区东。 法定代表人:卡尔·戴维·宋伯格,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与被告伊纳克赛(南通)精致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38元,减半收取183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19元,由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国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