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鹏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居民,现住该处。
被执行人:屈民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该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腾与被执行人屈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9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屈民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屈民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鹏腾案件款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给付3000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屈民清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屈民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
2.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屈民清名下银行存款账户。
3.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在洛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屈民清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屈民清名下无房产注册登记信息。
4.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屈民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5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