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榕,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海展,男,1975年4月7日,汉族,住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仪玲,福建纬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金河因与被上诉人许海展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0681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金河一审所提交的病历材料可以证明其因本案事故造成面部外伤,而龙海市中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及《疾病证明书》均载明:面神经损失(外伤)。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本案事故所造成的外伤导致许金河面瘫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许金河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依职权对事故外伤与面瘫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原判未经鉴定径行以举证责任认定事故与面瘫不具有因果关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0681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金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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