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犇车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大郢村人民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4425772D。
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
被执行人:倪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犇车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倪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休的银行存款59000元,执行费785元,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倪休的收入59000元,执行费785元,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倪休的房产和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旭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