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泰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99332207U。
法定代表人:叶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柳,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鲁志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北泰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志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志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52959.93元【其中本金440000元、利息6364.93元(以4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15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执行费6595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鲁志超名下戴纳肯卡宴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鄂E×××××,车辆识别代码:WP1AA2AY2KDA18513)拍卖、变卖抵偿其应当履行的债务,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