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东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住辽宁省鞍山铁东区。

被执行人:张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现住凤城市凤凰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方与被执行人张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68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沈丹路城建综合开发泰利小区1#楼2单元5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凤城市不动产权第0005891号,面积60.75平方米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刘东方名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宏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文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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