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桂荣 审判员 杨晓波 审判员 陈淑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