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岑永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岑永毅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本院依职权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查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607执7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