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李敬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柳咏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高飞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66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敬发与被执行人高飞、柳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飞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因拍卖程序违法,与网络公布的拍卖公告程序不符,侵害了申请人的公平竞买权,请求法院撤销(2020)鲁0902执恢141号之一、(2020)鲁0902执恢14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停止对位于泰安市房地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地产)的执行,将房屋恢复到被执行人名下,对该房产重新进行拍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了拍卖,拍卖过程中发现该房地产由申请执行人李敬发竞拍成功,但李敬发在竞拍成功后,没有按照公告的规定将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交纳至法院指定的账户,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其他参与竞拍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综上,法院拍卖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两份执行裁定书,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将房屋恢复至两被执行人名下。
一审法院查明
泰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敬发与被执行人高飞、柳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902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飞偿还李敬发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柳咏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鲁0902执恢1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高飞名下位于泰安市两套房地产。2020年8月7日10时至8月8日10时,泰山区人民法院将上述两套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其中501室房地产有5人报名参与竞买,经16轮竞价最终由申请执行人李敬发以869300元的最高价竞得。502室房地产有6人报名参与竞买,经20轮竞价后由李敬发以870200元的最高价竞得。申请执行人竞得上述房地产后,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以(2020)鲁0902执恢141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两套房地产归李敬发所有,两套房地产共抵顶高飞债务1739500元。2020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飞办理了房地产的交付,对于房屋内的空调、抽油烟机等家俱,双方协商归李敬发所有,折抵欠款利息7万元。房屋交付后,高飞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拍卖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
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敬发与被执行人高飞、柳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异议人提出申请执行人竞买后没有将拍卖余款交纳至法院账户,存在拍卖程序违法的问题。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拍卖的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可以作为竞买人依法报名参与竞买。本案拍卖的两套房地产,拍卖过程公开,两套房产均有多人报名参与竞拍,拍卖中也进行了多轮竞价,最终由出价最高的申请执行人竞得,依法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拍卖程序公开合法,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申请执行人竞买成功后,因本案债务总额远大于两套房产的拍卖价格,申请执行人取得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后,抵顶了1739500元的等额债务,无需向泰山区人民法院交纳购房款,这是基本的计算常识。反之,若由申请执行人向泰山区人民法院交纳1739500元拍卖款,泰山区人民法院再将同等数额的执行款退还申请执行人,徒增负担,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泰山区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为此,裁定:驳回高飞的异议请求。
请求情况
高飞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66号裁定书,停止对涉案房地产的执行,将房产恢复到被执行人柳咏梅、高飞名下,重新对房地产进行合法的拍卖。理由如下:一、泰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合法程序网络拍卖涉案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敬发竞拍成功,但是在竞拍成功之后没有按照网络公告第11条的规定交纳拍卖余款。复议申请人认为本次执行拍卖程序违法,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侵害了其他参与拍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执行裁定书,维护司法公正。这实际上属于表面通过拍卖程序,变相地进行违法的以房屋抵债。二、66号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二项。
被上诉人辩称
申请执行人李敬发答辩称,申请执行人参加的涉案房产的拍卖竞买程序是经过泰山区人民法院批准的,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申请执行人依法竞买成功后,依据有关法律文书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并与高飞签订了502室的交房事宜。高飞提出的异议都是无理取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泰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地产的拍卖程序是否合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在申请执行人竞得涉案房地产的情况下,泰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涉案房地产归李敬发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主张拍卖程序违法、与网络公布的拍卖公告程序不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敬发按照法定程序参与涉案房地产的竞拍并以最高价竞得涉案房产,并未违反拍卖程序,复议申请人主张这属于“表面通过拍卖程序,变相地进行违法的以房屋抵债”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高飞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高飞的复议申请,维持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执异6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