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带岭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49680538N。
负责人:姚吉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带岭支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带岭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