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凡保利,男性,41072119780110401X,新乡市古固寨镇华丰社区华荣区040号。
审理经过
关于凡保利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02刑初32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荣昌应缴纳罚金6000元,因被执行人凡保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6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经车辆登记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年数已久,无实际价值,本案不做处置。
四、经房产部门、公积金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6000元,到位金额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