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有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 被告:穆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户掌垣村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董有厚与被告穆永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有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有厚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董有厚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花银 人民陪审员 穆生旺 人民陪审员 车瑞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