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陈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立华与被执行人陈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丽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立华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周立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丽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20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丽君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丽君的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周立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周立华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周立华,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丽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也没有财产线索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1年9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丽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还将被执行人陈丽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截至2021年6月16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48961.2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丽君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立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丽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3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周立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丽君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