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夏文远,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国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晖。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河南国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本院通知原告李超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应预缴的诉讼费。但原告李超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