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晋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徐红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安晓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杜曲镇北徐庄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晋海军与被执行人徐红杰、安晓芬、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102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即2019年5月29日前)被执行人徐红杰返还申请执行人晋海军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被执行人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晓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5400元,减半收取7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晋海军负担。因被执行人徐红杰、安晓芬、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晋海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徐红杰、安晓芬、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限期内履行(2018)豫1102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到被执行人徐红杰、安晓芬、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徐红杰、安晓芬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经查询被执行人徐红杰、安晓芬、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经查询被执行人徐红杰、安晓芬、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信息。 5、经查询被执行人徐红杰、安晓芬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存款。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9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申请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徐红杰、安晓芬、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晋海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兆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梅大中